刑事执行检察处检务公开内容
时间:2020-09-30
来源: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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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内容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与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11、对刑事执行中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2、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3、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执行检察处办理案件工作流程
按《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关于落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处办理案件流程如下: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1、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初审程序;
2、立案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继续羁押必要性;
3、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管辖意见;
4、提出不予立案、公开审查、终止审查的审查意见;
5、提出继续羁押的结案意见;
6、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意见;
7、提出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8、其他。
(二)羁押期限审查案件:
1、启动羁押期限审查案件审查程序;
2、立案审查羁押期限案件;
3、提出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4、其他。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决定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监督程序;
2、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3、立案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4、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5、提出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6、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7、其他。
(四)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启动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监督程序;
2、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3、立案监督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4、提出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案件管辖意见;
5、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6、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7、提出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意见;
8、受理复议,向复议机关发出《复议决定书》;
9、其他。
(五)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案件:
1、受理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
2、提出审查意见;
3、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4、发现执行机关提请不当或者提请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向提请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5、建议执行机关中止提请;
6、出席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庭,发表检察意见;
7、列席监狱审核拟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发表检察意见;
8、监督法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活动是否合法,提出监督意见;
9、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10、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1、提出向执行机关或同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意见;
12、其他。
(六)刑事执行监管事故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检察案件
1、启动刑事执行监管事故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调查程序;
2、对刑事被执行人死亡事故委托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3、提出刑事执行监管事故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检察案件管辖意见;
4、作出审查结论;
5、监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认定死亡、事故性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依法开展调查;
6、作出调查结论;
7、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8、提出向监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9、对相关涉嫌犯罪的刑事被执行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0、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1、其他。
(七)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
1、启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审查程序;
2、提出移送被委托执行财产刑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的意见;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相关情况;
4、提出是否审查的意见;
5、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6、提出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7、发现侦查机关(部门)处置涉案财物存在违法情形的,告知侦查监督部门;
8、发现涉财产刑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建议公诉部门进行审判监督;
9、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0、其他。
(八)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
1、启动受理审查控告、举报及申诉案件程序;
2、提出案件管辖或移送意见;
3、提出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4、其他。
(九)其他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启动受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程序;
2、提出向有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3、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4、其他。
(十)其他案件:
罪犯又犯罪案件类型参照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工作流程。
四、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对下指导全省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二、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内容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与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11、对刑事执行中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2、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3、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执行检察处办理案件工作流程
按《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关于落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处办理案件流程如下: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1、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初审程序;
2、立案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继续羁押必要性;
3、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管辖意见;
4、提出不予立案、公开审查、终止审查的审查意见;
5、提出继续羁押的结案意见;
6、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意见;
7、提出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8、其他。
(二)羁押期限审查案件:
1、启动羁押期限审查案件审查程序;
2、立案审查羁押期限案件;
3、提出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4、其他。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决定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监督程序;
2、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3、立案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4、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5、提出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6、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7、其他。
(四)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启动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监督程序;
2、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3、立案监督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4、提出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案件管辖意见;
5、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6、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7、提出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意见;
8、受理复议,向复议机关发出《复议决定书》;
9、其他。
(五)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案件:
1、受理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
2、提出审查意见;
3、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4、发现执行机关提请不当或者提请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向提请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5、建议执行机关中止提请;
6、出席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庭,发表检察意见;
7、列席监狱审核拟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发表检察意见;
8、监督法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活动是否合法,提出监督意见;
9、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10、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1、提出向执行机关或同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意见;
12、其他。
(六)刑事执行监管事故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检察案件
1、启动刑事执行监管事故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调查程序;
2、对刑事被执行人死亡事故委托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3、提出刑事执行监管事故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检察案件管辖意见;
4、作出审查结论;
5、监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认定死亡、事故性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依法开展调查;
6、作出调查结论;
7、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8、提出向监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9、对相关涉嫌犯罪的刑事被执行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0、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1、其他。
(七)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
1、启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审查程序;
2、提出移送被委托执行财产刑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的意见;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相关情况;
4、提出是否审查的意见;
5、提出轻微违法口头纠正意见;
6、提出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7、发现侦查机关(部门)处置涉案财物存在违法情形的,告知侦查监督部门;
8、发现涉财产刑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建议公诉部门进行审判监督;
9、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0、其他。
(八)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
1、启动受理审查控告、举报及申诉案件程序;
2、提出案件管辖或移送意见;
3、提出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4、其他。
(九)其他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启动受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程序;
2、提出向有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3、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4、其他。
(十)其他案件:
罪犯又犯罪案件类型参照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工作流程。
四、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对下指导全省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